根据法律规定,刑事立案监督作为侦查监督工作的基本职能之一,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原因,刑事立案监督工作面临许多难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立案监督渠道不畅,线索缺乏。笔者通过对公安机关案件办理情况及流程进行调研发现,要破解上述工作难题,需要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侦查监督工作新机制与新模式。
探索设立派驻公安机关侦查监督检察室,搭建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通过设立派驻侦查监督检察室,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公安机关的办案情况。一是登录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系统,全面掌握公安机关所办案件动态信息,对案件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目前公安机关办理的所有案件,受案、初查、立案等所有程序均录入网上执法办案系统,检察机关通过与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可随时查阅案卷材料,并能同步掌握每个案件的具体办理过程和处理结果,有利于发现立案监督线索,从而使立案监督从事后监督变为同步监督。二是对已监督立案的案件,派驻检察人员对公安机关下一步侦查取证工作提出建议,并跟踪监督,变静态监督为动态监督,确保立案后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三是依法提前介入刑事案件办理,引导侦查取证。派驻检察室检察人员主动对公安机关办理的重大、疑难案件,罪与非罪界限难以把握的案件,适用法律有争议的案件,以及共同犯罪案件依法介入,对案件的定性和证据情况发表意见。对发现的该立案而不立案或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由被动审查案件转为主动引导侦查,既可在办案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又可确保案件质量。
发挥上级院领导作用,探索建立监督巡查机制。可以在一定区域内,以上级院为依托,对侦查监督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调度,加强上下联动。上级院从各基层院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员额制检察官组成巡查工作组,每三人分为一组。每组负责对上级院指定的基层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工作实施法律监督,被巡查单位每年轮换一次。巡查工作组集中时间按季度进行巡查,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巡查,主要通过查阅案卷发现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线索或需要提前介入案件等情况,并及时通知当地检察机关办理。巡查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当地检察机关因重监督、轻配合而导致检警关系紧张局面,也解决了检察人员因有畏难情绪而导致重配合、轻监督的现状,有利于提高监督质量和监督效率。
充分发挥“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作用,加强监督。目前,“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大多已建成运行,但平台信息录入往往只限于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检察机关不能全面掌握各单位行政处罚案件的具体办理情况,导致行政执法监督停留在表面上。因此,建议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网上办案端口接入检察机关,由专人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受理、调查取证、移送(或处罚)到立案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建立起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真正意义上的“两法衔接”,有效监督以罚代刑、该移送不移送和该立不立等现象的发生。同时由检察机关牵头,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促使相关案件线索能够迅速、有效地移送、查处,形成打击合力,共同发挥全面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作用。
(作者为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