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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17-04-01 浏览次数:1552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河湖保护管理工作,夯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来陕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和关中留水、陕南防水、陕北引水区域方略,以加强水管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省江河湖泊全面推行河长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到2018年上半年,根据流域面积和区域分布,全面建立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有效遏制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现象,基本建成河湖健康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实现河湖经济社会功能与自然生态系统协调、人水和谐共处。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编制河湖保护管理规划。遵循河湖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将生态理念融入城乡建设、河湖整治、旅游体闲、环境治理、产业发展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科学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专项规划。规划应统筹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探索建立江河库渠联通联控联调制度,提高江河库渠环境承载能力。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逐步推进土地、城乡、水利、农业、林业等专项规划与河湖环境有关规划“多规合一”。

  (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和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四项制度和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健全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监督考核。进一步落实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快水资源管理系统和监测系统建设,探索建立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核定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明确功能区的允许纳污总量。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工业、城镇、农业节水。

  (三)开展江河源头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强主要江河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地的水环境保护,划定禁止开发范围,实现江河源头保护区污水“零排放”。加快水源涵养林建设,全面保护天然林,提高森林蓄积量。依法划定和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加强水体污染综合防治。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强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及船舶港口污染防治,落实部门职责,分头推进防治措施。在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从严执行国家水污染排放标准。

  (五)强化跨界断面和重点水域监测。加强江河库渠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重点水域的水量水质监测,强化突发水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统一技术要求和标准,建立体系统一、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监管网络,完善省、市水资源监测中心建设,按照统一的标范开展水质水量监测和评价,按规定发布有关监测成果。建立水质恶化倒查机制,追溯污染来源,严格落实整治责任和限期整改措施。

  (六)推动河湖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加快城乡水环境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大力推进生态乡镇、生态村和绿色小康村创建活动。构建自然生态河湖,维护健康自然弯曲河湖岸线和天然浅滩深潭泛洪漫滩。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力度,大力推进坡耕地、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和涝池水生态治理。推进水环境自然修复保护,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加强河湖湿地修复与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开展江河库渠沿岸绿化造林。制定水库、水电站调度方案,保证基本生态流量。

  (七)加强水域岸线及采砂管理。开展河湖水域岸线登记,依法划定河湖及其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科学编制岸线利用规划,严格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和行政许可。科学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实行保护优先、总量控制和有序开采,继续实行渭河中游和秦岭山间河道砂石禁采制度,有序推进汉江平川段河道禁采工作。完善采砂日常执法巡查制度,禁止超时超量超范围采砂,采砂作业完成后及时复平采砂场点,禁止在河道内堆放采砂尾料或弃料。跨河、临河公路桥梁范围内禁止河道采砂,保障桥梁结构安全。

  (八)严格行政监管与执法。严格水环境监管制度,强化行政监管与执法。建设全省河湖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建立卫星遥测和无人机巡查系统,加强河湖水域环境动态监管。建立水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的河湖保护管理联合执法机制,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探索综合执法试点。开展河湖“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街接配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水域岸线、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非法采矿洗矿、倾倒废弃物以及电、毒、炸鱼等破坏河湖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 完善河湖保护管理制度及法规。建立河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对水域、滩涂、岸线等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探索建立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河湖健康评价体系,适时定期发布河湖健康公报。健全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补偿资金重点用于河湖保护管理工作。依法建立水域岸线占用补偿制度,按照消除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占用补偿。建立河湖水域岸线巡查检查制度和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强化日常监督和考核问责。完善河湖及堤防管理养护制度,明确河湖管理责任和管理主体,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河湖养护专业化、社会化。

  三、组织保障

  (一) 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行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领导全省河长制工作。省内主要江河的省级河长负责指导、协调省内大江大河的保护管理工作,督导下级河长和省级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总河长由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并分别兼任渭河、汉江省级河长;副总河长由省委、省政府分管农村农业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并分别兼任丹江、黄河陕西段河长。

  河长制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河长制,主要职责为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我省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主任由省水利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分管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是: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推进河湖保护有关重点项目,研究制订河湖保护产业布局和重大政策;省公安厅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湖环境、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各地组织开展中小学生河湖保护管理教育活动;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河湖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省财政厅负责协调河湖保护管理所需资金,监督资金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河湖治理项目用地保障、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确权登记;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监管和推进航道整治及疏浚、涉河陆路交通项目建设期间污染防治;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跨设区市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更严格的河湖排污标准,开展入河污染源的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监管,实施全省地表水水质监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牵头开展城市建成区水域黑臭水体整治,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进行监管;省水利厅负责开展水资源管理保护、水功能区和跨界河流断面水质水量监测,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组织水域岸线登记及管理、河湖划界确权、河道采砂管理、水土流失治理、堤防及附属工程管理与养护、水库养殖污染防治、河湖水工程建设等,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省农业厅负责监管农业面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省林业厅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河湖沿岸绿化和湿地修复工作;省旅游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景区内河湖保护管理。省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保障河长制实施。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上中游管理局、黄河水利委员会陕西河务局积极发挥流域机构在黄河治理与保护中的协调、指导、监督、监测等专业职能作用。

  市(区)、县(市、区)、乡(镇、街道)各级依照省级建立河长制工作体系和责任体系。各级河长是所辖江河库渠保护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牵头推进江河库渠突出问题整治、水污染综合防治、巡查保洁安全防护、水生态修复和河湖保护管理,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二) 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建立河长会议制度,由河长负责牵头召集河长制办公室和责任单位,协调解决江河库渠报护管理重点难点问题。建立问题督办制度,由河长签发督办单,对江河库渠保护管理重要事项进行督办。建立信息共享通报制度,加强日常工作沟通与协调,定期发布河长制工作信息。建立健全各级各单位涉及江河库渠日常管理的专业机构,落实保护管理责任、管理人员和管理经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加强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江河库渠管理保护工作。

  (三) 强化考核问责。建立考核奖惩制度,以水质水量监测、水域岸线管理、江河库渠生态环境保护等为主要考核指标,健全江河库渠管理与保护的河长制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内容纳入各级政府考核评价体系和生态补偿考核机制。结合江河库渠实际,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江河库渠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四) 落实工作经费。重点保障水质水量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河湖划界确权、突出问题整治及技术服务等工作费用。足额保障河湖巡查、堤防维修、保洁等日常管养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大城乡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资金投入,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河湖环境治理与保护。

   (五) 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单位要广泛宣传江河库渠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在河湖显要位置树牌立碑,设置警示标志,设立河长公示牌,公布河段范围、姓名职务、职责和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加强生态文明教育,组织中小学生开展江河库渠保护管理教育,增强中小学生的河湖保护意识。有效发挥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着力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防污治污,大力发展绿色循环经济。进一步增强城市、乡村、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河湖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意识,积极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湖保护管理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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